论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逻辑展开 | 政治
导 读
依规治党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新模式,集中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科学的态度、体系化的方式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意志和决心,蕴含着丰富的系统观念。廓清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基础逻辑,阐释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主要内涵,探究以系统观念推进依规治党的实现路径,是推动依规治党体系化建设、助力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创新发展的前提和关键。
论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逻辑展开
作者:祝 捷 万孝笑
摘 要
中国共产党推进依规治党的目标导向,内在地决定了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的必然性和现实性。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主要体现为:在国家治理中系统谋划依规治党,在一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融合中布局依规治党,以耦合协同的观念推进依规治党系统集成,以动态开放的态度推动依规治党系统创新。新时代新征程需继续坚持以系统观念为指引,在宏观上将依规治党置于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进行规划,在中观上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融贯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在微观上构建制度更加集成、执行更加有力的党内法规体系,保障党内法规从“制”的优势向“治”的效能转化。
关键词 :依规治党 系统观念 党内法规体系 自我革命 全面从严治党
依规治党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创新模式,集中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科学的态度、体系化的方式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意志和决心,蕴含着丰富的系统观念。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系统观念”作为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表明了系统观念在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系统理论的最新发展。对依规治党中的系统观念进行学理化探究、体系化凝练,既是更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前提,也是为党内法规理论体系创新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方法支撑的关键。本文将尝试对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展开分析,总结提炼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呈现机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系统观念推进依规治党的未来进路,以期推动学界对依规治党内蕴理念的研究阐释,助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
当前,学界关于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中的研究尚未完全展开。现有成果或是聚焦于宏观之维的意义阐发,强调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在政党治理、法治建设、国家治理中的价值凸显,未能立基于依规治党的本体特质探究其与系统观念的内在关联;或是关注依规治党某一方面所内含的系统观念,以及系统观念中的耦合、整体等某一思维在依规治党中的呈现,缺乏对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整体性分析凝练;或是将系统观念粗泛地与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完善、执行力提升相勾连,欠缺对依规治党体系化建设的深层剖析与实践关照。因此,在具体探讨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内涵逻辑之前,应首先对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中何以必要及可能加以证立,并对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实存困境与应有认知予以廓清。
(一)何以要为:契合依规治党本质要求
将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中,并不仅是将系统观念作为推进各领域工作的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的当然逻辑推演,而是因其与依规治党存在必然联结。在宏观上,立基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的内在规定,依规治党本身即被包含于国家治理的大系统之中。依规治党的要害在于“治”,“依规”与“治党”是手段与目标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以有效肩负起增进人民幸福、提升治理绩效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为根本指向,政党内部的治理行动蕴含着深刻的工具理性意蕴与主体自觉。[1]因此,推进依规治党不仅要着眼于党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保持,而且要与整个国家的治理绩效联系在一起,置于宏观国家治理系统中加以谋划。在中观上,依规治党本身即是中国共产党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产物,是一个兼具政治性与规范性的议题。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先进的思想、特定的意识形态作为立党兴党的基础,并强调以制度建设保障理论武装的贯彻落实。“依规治党”概念的形成固然是法治理念在管党治党领域深化的结果,反映了“规范”的地位上移,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追求以制度保障党的理论创新、政治理念贯彻落实的产物。而无论是回应党内法规规范性衍生的体系化需求,抑或是处理依规治党中政治与规范的交织关系,均需以系统观念作为方法支撑。在微观上,依规治党的核心要义为“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是一个静态与动态、目标与过程的辩证统一体。有规可依与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分别对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静态”维度与“动态”维度的应然状态。这一应然目标折射至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践过程,便是要坚持立规与执规的有机统一,以系统观念一体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的构建。
(二)何以能为:具备内外部支撑条件
尽管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运用具有必要性,但若并不具备运用的内在环境抑或外在动力支持,那么这就仅是应然之维的逻辑演绎。是故,必须进一步追问将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中是否具备“能为”的条件。从内部视角观之,系统观念一直蕴含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体系化”的追求之中,依规治党系统观念正是在对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实践经验和规律进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生成的。在党内法规制度框架的构建层面,始终遵循“主体、行为、监督”三位一体的建章立制原理,面向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一体布局,以党章统领整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各领域各方面一体推进。[2]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工作的开展层面,规划、制定、清理、解释、备案审查、评估等机制不断趋于联动完备,保障着党内法规的内在统一与外在协调。党内法规制度从零星到全域、从粗疏到严密、从碎片到体系的发展历程,正是系统观念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中的运用不断深化的过程。因此,系统观念运用于依规治党是历史演进自然之势。从外部视角分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对坚持运用系统观念推进依规治党提出了现实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作出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部署。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依规治党是“三个体系”建构的基本内容,亦是基础支撑。“三个体系”的体系化建设目标的达成,必然以运用系统观念推动依规治党为前提。同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重大战略的持续深化,铲除腐败滋生土壤、风腐同查同纠同治的重点任务部署,均要求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以德治党更为紧密地结合,构建起对权力滥用进行预防、发掘、跟踪和惩治的综合治理体系。
(三)何以难为:存在应然与实然间的梗阻
系统观念规定了依规治党体系化的实现路径,描绘了依规治党体系化的应然状态,但这种应然状态需经由相关主体的实践活动才能变为现实。当下,依规治党体系化的实然现状与应然目标之间尚存在差距,无论是立规抑或是执规都面临着碎片化困境,亟待通过对依规治党系统观念内涵逻辑的明确揭示,塑造主体的理性认知,打通应然与实然之间的梗阻。在对依规治党系统观念提炼的过程中,至少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反思和回应:一是依规治党系统观念在应然层面的内涵逻辑如何与实然的现实需求紧密衔接,以保证系统观念对依规治党实践的引领塑造效应。科学理论是经由理论思维把握能动的实践活动所作出的总结概括,是变与不变的辩证统一。因此,依规治党系统观念应是在马克思主义系统观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的指导下,融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而形成的“结果”。此种“结果”的呈现应当保持抽象与具体的平衡,既要凝练出一般性机理,又要以“当下”实然状况和应然目标为依据,提出更为具体的依规治党体系化的阶段性行动指向,使得它们以一种微妙的组合共同作用于现实世界的改造。二是依规治党系统观念是否仅是一种理想化的静态思考,无法适用于动态的党内法规体系运行,而导致依规治党系统内部依然是彼此独立的。“系统是一个标志事物整体的哲学范畴”[3],具有整体谋划、整体联动等多重指向。依规治党是一个多层级、多面向的复杂网络系统,内部各层级、各领域的子系统都有着独特的性质和现象,且各子系统间的沟通渠道各不相同。因此,依规治党系统观念既是一种宏观把握、顶层设计,也具体微观至衔接联动、机制构建。三是依规治党系统观念是否仅作用于立规状态,而忽视或者无法关照从立规转向执规的复杂过程。系统观念应是贯穿运用于立规与执规始终的。依规治党论域中的执规,既指向包摄多种要素的执行实施,也指向具有技术意蕴的解释适用。依规治党系统观念应该且能够为解决缠绕于执规上述两个面向中的梗阻提供可行方案,对党内法规执行“宽松软”以及执纪适用中机械主义、形式主义引致的“避责”悖论等现实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二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呈现向度
依规治党是观念、制度、行动的统一体。对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呈现逻辑进行提炼,是一个目光在经验实践与哲理思辨往返流转的过程,是理论与实践、描述与分析的融通。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主要呈现出整体性、全面性、协同性、开放性四个向度。四个向度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完备而严密的逻辑体系。
(一)系统谋划:在国家治理中定位依规治党
系统观念强调以整体眼光看待事物,把事物各部分根本要素置于事物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谋划。中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模式具有显著的政党主导特征,现代化国家成长的历史性推进与强大政党建设实践探索有机统一、相互促进。[4]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党中央基于现代社会发展的特征态势所提出的改革目标,其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确立了规范框架与实践导向。依规治党既是“治理现代化”在党的建设领域的投射,是中国共产党对自身治理结构进行现代化探索之必然结果;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得以推进、发展和实现的必要前提和政治保障,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辩证统一。强调将依规治党置于国家治理中予以定位,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主要是聚焦于依规治党的工具性之维,关注如何通过依规治党架构起中国共产党引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桥梁。
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然选择和根本手段,[5]也是在国家治理视域下谋划依规治党的着力点。具体而言,一方面,坚持将党的领导制度化命题和党的建设制度化命题有机结合,优化党的领导制度设计。党的领导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突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抓住了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6]。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内法规领域的表达,主要是沿着以下两条脉络展开:一是聚焦党的领导活动,把党的领导规范化、具体化,把党的领导方式程序化、制度化,疏解党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之间的中梗阻,畅通党的领导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渠道;二是聚焦组织范畴,强化党的组织法规建设,形塑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保障党的组织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结构性互嵌,以党组织的系统性引领统合国家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明确指出“我们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权力的监督”[7],强调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重要地位。党中央着眼于公权力监督的全面性与有效性,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托党内法规体系、监察法规体系、反腐败法律体系的有效融贯及执纪执法的贯通协调,构建起“去贪腐”和“有作为”的综合治理框架。
(二)系统全面:在一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融合中布局依规治党
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认识问题、处理关系,是坚持系统观念的基本要求。同时,“全面”是包含“重点”的“全面”,全面论与重点论是相统一的,若将二者割裂开来则非系统思维。[8]依规治党全面性的首要体现,即在于提出了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的命题,更新了以往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着重于或仅限于“建章立制”的传统观念,强调对党内法规体系进行层层深入的认识和处理。制度体系是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子系统,包含立改废释等要素;实施体系的构建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包含知规、守规、执规、督规等环节;保障体系是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依托,关乎党内法规体系各环节的有序运行,包括组织领导、机构队伍、人才培养、理论研究、思想文化等组成部分。依规治党体系的全面构建,不仅体现了制定与实施并重的制度建设理念,还内嵌着保障政党意志有效兑现,以及促进从“良规”迈向“善治”的价值追求。
全面性既总体呈现于依规治党的体系构建中,又具体融入依规治党的基本方面,为完善和优化依规治党的制度安排提供方法上的支撑。一是覆盖领域的全面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党内法规与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系统对接与全面贯通。当然,此处覆盖领域之“全面”也包含着重点发力的要求。以责任制立规为例,对分别面向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的党政责任制立规、政党责任制立规进行分析,便可发现,党政责任制立规集中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具有高度人民性、公共性的领域,政党责任制立规主要锚定了党的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事关党先进性、纯洁性建设的关键领域。二是贯穿过程的全面性。全过程依规治党,本质上体现了管党治党“常”态化和“长”效化的治理理念,内蕴着权力全过程规范运行、责任全过程充分践履的目的导向。具体是指着眼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重点聚焦事前阶段的源头预防,统筹运用监督检查、绩效考核、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构筑起流程闭环的用权、履责监督体系。三是调整对象的全面性。“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重点是抓住“关键少数”。依规治党既要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行为纳入制度轨道,也要注重调整对象“点”的突破与带动。在立规层面,既明晰面向全体党员的普遍性要求,又确立针对“关键少数”的更为严苛的标准;在执规层面,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同时,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基于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角色的差异,选择采用过错抑或过错推定等不同的归责原则,权衡危害程度、警示效果适用处分档次。
(三)系统集成:以耦合协同的观念推进依规治党
系统各组成部分或要素在系统运行中实现有机协同、相互耦合,便可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系统集成效应。协同性要求统筹依规治党各构成板块、工作环节、价值导向,形成各要素联系紧密、一致有序的有机整体。此种建构取向,既符合增进依规治党整体效益的现实追求,又契合党内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构建党内有序统一政治秩序的本源目的。协同性在依规治党内部的运用,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原则引领层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民主集中制”是所有党内法规共同依循的基本原则,对整个党内法规体系发挥着价值统摄功能。此层面的耦合协同,不仅保证了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党内法规具有价值同向性,而且为保持党内法规适用中的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的内在一致性提供了准则。二是制度体系构建层面,“必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9]。“前后衔接”关注的是党内法规制度规范的纵向时间维度衔接,内在葆有破立协同的逻辑;“左右联动”关注的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两大领域内各方面法规制度及实体性、程序性和保障性等不同类型法规制度的横向协调;“上下配套”关注的是党内法规制度规范的纵向层级维度融贯,强调形成以党章为统帅的严谨规范阶层结构。三是实践运行层面,经由评估、清理、配套立规、备案审查、执规责任制等机制,搭建起立规、执规、督规、守规各环节间的沟通渠道,保障依规治党整体效能的有效兑现。
“党内法规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结构下的重要战略选择。”[10]依规治党处于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等若干重大战略交汇之处,增强依规治党协同性的理论研究不仅关涉党内法规体系自身,而且涉及治党、治国中的其他外部治理体系。在治党之维,建基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严于律己、高度自觉的自我革命品格,全面从严治党追求“思想问题”与“制度问题”的双重解决,强调道德自律与制度规约的融通互塑与实践耦合。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在静态上强调道德性要求有机融入党内法规规范体系,将“自律”的具体要求转化为义务、行为、责任,实现立规与立德、高标准与守底线的融合。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在动态上强调柔性教育机制与刚性约束机制的协同推进,实现纪律运行内在自觉与外在约束的辩证统一。两种机制不仅协同作用于常规性的党内法规执行活动,诸如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明确规定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机制纳入执行责任制的运行机制;而且经由阶段化的谈话制度设计,协同贯穿于监督执纪全过程,彰显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价值理念。在治国之维,立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统一”要求,必须协同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实现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协调、法治与政治价值的平衡互动。具体通过制定层面的技术方法抑或机制设计,如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达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间”的静态耦合;经由适用层面的解释、论证抑或联合发文活动,达致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过程性”的动态耦合。
(四)系统创新:以动态开放的态度推动依规治党
系统的开放性是指,系统具有不断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的这一特性是其得以稳定存在和向上发展的前提条件。[11]系统开放性决定了系统内部各要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关联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这种动态变化成就了系统的生命力。从功能角度看,无论是将党内法规定位于一种政党自治规范,还是一种特殊法规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的都是指向党的领导和党的自身建设的现实需要。为使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能满足变动不居的治党执政实践所引之规范上的需求,党内法规必须是演进的,“其体系也自然必须是开放的、动态的”[12]。因此,以动态开放观推动依规治党,锻造具有鲜明目的导向、长于应变的规范体系,可谓是实现党内法规功能预设的必然选择。
“动态开放”表征的是依规治党系统与外部环境间的“输入-输出”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双向互动、塑造的过程,具体在立规与执规系统中呈现出不同的运作逻辑与目标追求。开放性在立规系统中经由立规过程展开,目的指向的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结构性均衡与供求平衡。具体表现为一系列程序性机制安排,如旨在为党内法规制度的生成提供全面信息支持的调查研究机制,以及为党内法规制度的动态调适提供反馈刺激的实施评估机制。毋庸置疑,无论立规过程如何开放、制定者如何努力,相较于规制对象的无限性,输入立规系统的知识、信息总是有限的,立规的不清晰、不周延或滞后难以避免。为保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动态性与稳定性的平衡,立规主体必须通过设置具有概括性的规定,保障党内法规规范结构的开放性,为执行系统承担起促进规范体系与外部环境有效沟通的任务创设条件。但这仅构成开放性得以在执行系统展开的前提条件,外在的信息若想导入体系内部,必须借助执行主体的解释、论证活动。此种意义上,党内法规执行绝非仅是简单机械的形式逻辑推演,而需要执行主体立足于立规目的与实际需要,将党的政策、情理等引入规范解释论证之中,综合权衡各类考量因素,以达致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追求。
三新时代新征程以系统观念推进依规治党的三重维度
依规治党因时而进,依规治党体系化建设始终处于应然与实然的张力之中。系统观念作为连接应然与实然的建设性力量,必然要随着依规治党现实的扩展而调整深化,对党的建设领域的前沿议题作出回应。因此,新时代新征程以系统观念推进依规治党,需重点因应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三个体系”的建构目标来加以展开。
(一)宏观维度:将依规治党置于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进行规划
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标识着管党治党布局从平面推进到立体发力的拓展升级,其欲实现的目标就是将“全的要求、严的基调、治的理念”[13]融入党的领导、党的建设等全部场域。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中的上述构建目标内在规定着依规治党的宏观推进逻辑,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关注党内法规制度与其他治理要素“空间”内的耦合,保障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横纵空间领域均在制度秩序的影响范围之内。引入“空间”视角,旨在强调加强党内法规与其他治理规范的效力空间管理。在文本效力之维,明确细化不同类别、不同层级规范间冲突的解决规则,构建起全过程的规范间冲突发现和处理机制,如将联席会议制度嵌入前置审核之中、细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运作程序规则。在实然效力之维,注重刚性与柔性、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动态耦合,提升制度体系整体实施效能;“不能仅仅囿于‘法条主义’的形式主义研究论域”[14],要关注规范在解释论证等适用过程中的实质耦合,塑造融贯的治理秩序。
将“责任”系统嵌入依规治党,塑造全党“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治理结构。“责任”是治党“从严”之表征,兼具积极与消极、主观与客观多重面向。一方面,要立足党的组织体系纵向层级建构与横向分工耦合的特质,遵循以能赋责、以责确权、权责一致的原则,建构起以“定责-明责-究责”为基点的、纵横交错的责任网络。当前,需进一步推进责任制法规的精细化设计,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统筹责任、牵头责任、配合责任的具体内涵。另一方面,要通过推进责任伦理制度化,构建责任教育的长效运行机制,塑造党组织、党员的公共责任观念。同时,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法规,完善党内履责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推动责任观念转化为全党上下的负责任行动。
遵循严格监督与信任激励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构逻辑,满足全面从严治党廉洁与效能的双重价值追求。党内监督体系的构建,不仅旨在形成去贪腐的有效机制,更意在塑造“想作为、能作为、敢作为”的价值共识。要健全廉政与能政均衡并重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容错免责适用情形、判别标准等相关条款,优化诫勉谈话、纪检监察建议等柔性惩处、预警机制设计;注重监督执纪过程的主体间性,基于监督、调查、处置不同阶段完善谈话制度,保障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理性沟通,以调动起后者配合监督的主动性,督促其真诚悔过;强化纪法适用中规范解释与价值判断的有机融合,以及系统权衡思维在应惩责性与需惩责性判断中的贯彻,如在问责归责判断中,需依循“主体身份-动机-过程-结果”这一整体脉络,充分权衡责任主体是否具备作为可能性,以最大限度实现个案裁量正义与问责的可接受性。
(二)中观维度:推动党内法规体系融贯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党的自我革命精神统摄下的制度规范集合体,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是其两大构成部分。面向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依规治党系统观念推进逻辑,主要沿着以下两条脉络依次展开:
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精神体系化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撬动”党内法规体系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融贯的“支点”。一方面,要“依托于价值话语与党内法规制度话语之间的转化关系”[15],将自我革命精神外化为一系列集中体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价值追求的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体系。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要把握“四个自我”的内在整体性与逻辑递进性,对照“四个自我”的内容要求补齐制度短板、加强统筹衔接,推动实现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创新、提高能力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强化自我革命精神在党内法规制度规范中的显性表达,将自我革命精神“整体写入”立规目的、原则条款之中。另一方面,要依托教育、解释、监督等机制,转化为自觉践行自我革命精神的具体行动。除了将自我革命精神融入常态化的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外,还要推动自我革命精神与执纪说理的有机结合,重点诉诸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为两者的结合提供方法例示。
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推动党内法规同反腐败领域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串联起来,是党内法规体系融贯于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关键指向。聚焦“不敢腐”,以严密性、可接受性、前瞻性为导向推进纪法贯通。严密性强调,除了注重以纪法规则的开放性来堵截处分漏洞,还应通过及时修法修规兼顾纪法规则的明确性,如明确党纪政务处分的轻重匹配规则、“纪法罪”三类案件的证据转化规则,以保障纪法规范产生一般预防的沟通效果。可接受性强调纪法适用中的情理融入,促进被审查调查者及其他观察者对审查过程与结果的内在认同,生发其自愿服从纪法权威的动力。前瞻性要求,纪法适用者综合被审查者的一贯表现、悔过态度、违纪违法问题在政治生态中的典型性等因素,考虑个案处理结果对相关主体未来行为选择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将此种考虑理性整合入纪法解释论证之中。聚焦“不能腐”,健全党领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责任体系,并经由机制设计推动各类监督的统筹衔接及其与日常监督、专项监督、查办案件、巡视整改整体布局的紧密嵌合,如针对巡视整改,可构建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组对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清单机制。聚焦“不想腐”,基于对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双重要求,[16]对分散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的相关道德操守行为规范、教育培训制度、考核评价制度进行内容整合和分类拓展,构建起宽严相济、导向清晰的公职人员道德操守制度体系。除了上述路径,还应完善以“群众路线”为核心的工作制度体系,强化公职人员与民众之间的情感互动,进而提升公职人员的责任感知水平与拒腐意愿。
(三)微观维度:构建制度更加集成、执行更加有力的党内法规体系
经过新时代十年依规治党实践进程的加速推进,当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不再是“无规可依”的问题,而是“有规难依”“执规不力”的问题。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微观推进逻辑,也要随此转向,聚焦于破解“难依”“不力”问题。
立规之维,以党内法规“法典化”,推进从数量型、分散型立规向质量型、集中性立规的转变。“法典”是一个具有程度性、类型化的“原型范畴”,是一种有关法律的综合性、体系性和集成化信念的表征。[17]结合党内法规的制度特性和既有立规基础,党内法规“法典化”应以“适度”为追求。即从内部体系和外部体系两个面向,综合运用演绎与归纳两种方法,分步骤对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化零为整。在此过程中,需要处理好党内法规法典内的总则与分则、法典与单行党内法规、法典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关系,处理好“党言党语”与“法言法语”的融合关系。例如,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法典化应当遵循“两步走战略”的总体思路,即先基于对党章条款、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等的演绎,以“提取公因式”技术对各单行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中共性规则进行归纳,形成包括基本原则、组织体系、组织活动、组织建设、监督追责五大核心内容的总则,而后以总则为指引,秉持实用价值优先的立场推动各分编的法典化。在对党的组织类型、职能分工、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设计时,应注意同行政组织法的衔接,积极回应党政合设合署机构涉及的组织法规适用问题。
执规之维,从主体塑造、行动联结、约束激励、反馈调节四个方面,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系统。以党内民主建设,如完善立规过程中的党员参与制度,强化执规主体对制度内容的理性认知与内在认同;依托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加强执规主体解释论证能力建设;以责任伦理培育,提升执规主体的内生动力。健全党内执行过程中不同行动者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横向层面重在遵循“分工配合”的行为逻辑,优化责任清单、合作共享机制;纵向层面重在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沟通机制。构建激励相容的执规监督体系,完善执规绩效考核与正向激励制度,如细化澄清证明时限规则,强化执规监督主体的支持型监督理念,避免对执规行为进行简单的合规或违规的两分判断。以回应性、体系性为导向,优化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对象选择、评估主体结构,从文本、实施、实效三个维度设置契合党内法规特质的评估指标体系,并完善评估结果反馈与应用的程序规定与责任机制,保障评估诊断出的症结及时消解。
“坚持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和活的灵魂。”[18]依规治党系统观念,并不只是反映和表达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理念思维,更重要的是用于引导和塑造新时代新征程依规治党体系化的建设实践。本文仅对系统观念在依规治党中的展开逻辑进行了总体勾勒,未来还需基于以依规治党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鲜活实践,对依规治党系统观念的逻辑内涵、具体实践指向等议题展开持续深化的研究。
注释:
[1]柳宝军:《中国特色政党治理生成的时空语境》,《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4期。
[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历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第27页。
[3]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9页。
[4]王韶兴:《现代化国家与强大政党建设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5]唐皇凤:《使命型政党: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政治基础》,《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年,第114页。
[7]《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第191页。
[8]苗东升:《论系统思维(二):从整体上认识和解决问题》,《系统辩证学学报》,2004年第4期。
[9]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2021年版),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第442页。
[10]段磊:《作为独立规范类型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性质的再探讨》,《党内法规研究》,2022年第2期。
[11]魏洪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28页。
[1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621页。
[13]《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保障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人民日报》,2023年1月10日第1版。
[14]魏治勋:《党内规范性文件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23年第5期。
[15]祝捷、秦玲:《铸就党规之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武汉,武汉出版社,2022年,第160页。
[16]屠凯:《公职人员双轨惩戒制度的宪法基础》,《法学家》,2022年第1期。
[17]瞿郑龙:《重访法典(化)的基本法理议题》,《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18]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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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创新性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9VHJ009)。
作者简介
祝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
万孝笑,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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